张美萍律师团队涉外案例
更新时间:2026-04-28 关注:6
国内某上市公司意大利项目非诉案
一、实施背景
近年来,随着传统纺织行业的饱和,国内某上市公司为了拓展新的业务板块,设立了新子公司,专门用于行业新领域的研发和拓展。2020年10月,该子公司与国外某大型生产商旗下的意大利合资子公司签署了一份生产线采购合同,金额达几亿元。同时,为了配套该生产线,国内公司取得土地、建设厂房、配备工人,花费高昂的成本。该生产线系国内甚至世界上在该领域的第一条线,技术难度高,对国内上市公司新领域和新市场的拓展意义重大。
合同签署后,国内公司支付了大部分款项。该意大利生产商应当在2022年5月即交付该生产线,但是,直到2022年10月,该生产商仍然以各种理由拒绝交付,且无法提供具体的交付日期。为了维护国内公司的权利,经多家比对,国内公司确定委托本市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作为合作律所,以张美萍律师团队作为服务团队,展开法律行动。
本案的实际效果,将决定国内集团公司在突破国外技术壁垒、实现技术创新、抢占国际市场的目标能否实现。
二、法律服务内容
(一)阶段一:仲裁准备+非诉谈判,有效维权
1.国际贸易纠纷的ADR处理
该律师团队接手工作后,立即对双方之间的全部书面文件进行了梳理,包括主合同及20多份附件,以及近千封往来邮件,会议纪要等。律师发现,合同涉及多份保函,包括意大利生产商的股东德国公司保函、三份银行独立保函等,但国内公司并未收到早就应开具的保函;同时,国外公司提出的不可抗力等理由,均不能构成迟延交付的合理理由。但是,合同约定适用瑞士法,争议需在斯德哥尔摩通过仲裁解决,维权成本较高;生产线所有权存在争议,且国内企业直接现金回款的可能性不大。
考虑到生产线对国内企业的重大影响,以及争议虽然集中、但证据不扎实,国外仲裁的时间和费用成本,律师团队向国内公司建议通过谈判解决争议,以尽快推进项目完成为主要目标,经济利益为辅。非诉无法解决的,通过仲裁解决。最终,国内公司接受了该方案,并前往意大利开始正式谈判。律师准备的仲裁资料,作为向国外施加压力的手段之一。如果谈判破裂,将立即启动仲裁程序。
谈判非常艰难,律师团队的介入,让国外生产商感受到了压力。由于国内企业从未向国外生产商施压如此大压力,国外生产商非常不习惯这种模式的谈判,直接傲慢拒绝了国内公司提出的方案。律师团队在国内线上克服时差影响,帮助国内当事人历经5天的谈判,最终签署了和解协议:明确了交付时间、对应的违约责任、新银行保函以及技术标准。
2.和解协议的履行与新谈判
由于技术难度较高,国外生产商虽然主动寻求了其股东德国公司的帮助,但仍然未在和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前交付设备。虽然其不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国内企业直接通过和解协议约定的保函取得了违约回款。
为了尽快完成项目且避免违约,意大利生产商股东德国公司直接介入,并委派德国团队开展了新谈判。律师全程当面与德国团队进行了谈判,并再次签署了新的和解协议:延长交付期,但技术标准更高;确定生产线所有权归属;由德国公司对意大利公司部分责任提供担保;针对意大利公司经营局面,设置了关于破产的特别约定。
(二)阶段二:中国企业参与国外法院破产程序
但是,大利公司最终并未在延长后的期限内完成交付。同时,意大利和德国公司均无法给出具体的交付时间,并拒绝开展新谈判。无奈,律师团队建议国内企业首先激活了银行保函,取得了高额的回款;之后,开始向意大利和德国公司施加压力,希望能够重启项目。
意大利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资金困难,且德国公司不愿意继续增加投入,最终意大利公司向当地法院申请了破产保护。2024年,国内公司无奈取消合同。国内公司在律师协助下通过银行保函实现了高额回款,且确定生产线归属国内公司,而不是破产财产,否则设备面临被拍卖的风险。据了解,该企业可能是世界范围内购买该条生产线损失最小的买方。
随后,律师团队陪同国内当事人前往意大利,协同国外律师团队在意大利了解了破产情况,并通过与管理人谈判、签署协议等方式,最大化的保护了国内当事人的利益。
(三)阶段三:知识产权布局
由于该条生产线的新颖性,国内当事人已经在逐步通过各种方式尽快实现生产线的安装完毕。目前,律师团队正在进一步与当事人合作,提前做好产业布局和知识产权布局,保护当事人的核心利益,提高当事人的市场竞争力。
在整个项目的进展过程中,律师协助当事人签署了三份复杂的和解协议、处理了五份银行保函。于2024年实现现金回款总金额约5000万,同时在非诉和破产程序中均确保生产线的所有权无争议,参与了境外破产程序,目前正在逐步完成国内外的知识产权布局。
三、服务成果
本案涉及了多个程序:国内企业拟提起仲裁——谈判非诉讼ADR解决——国内企业参与国外破产以及知识产权。律师团队提供的全流程、多领域的综合法律服务,体现了中国律师处理复杂国际案件的能力。从国际贸易到非诉解决,再到境外破产以及知识产权保护,这意味着复杂的涉外项目对中国律师的要求越来越高,这也是在服务“一带一路”经济发展过程中必须提高法律服务水平的必然要求。
案例取得的良好效果证明了国内企业的主动维权意识的觉醒和提升,证明中国企业不再束缚于国际规则下。同时,律师团队介入前后的截然不同的局面证明,有力的法律服务,才能协助国内企业不断创新,敢于抢占市场先机,敢于投入新领域的发展,才能不因技术而受制于人。学习规则、了解规则、掌握规则的情况下,也要善于利用好国际规则作为维权的武器。本案即为充分利用国际规则的典范。
案件涉及意大利等欧美的法律,十分复杂,尤其是涉及境外破产程序,如何帮助国内企业在交易之初就全面的预测或掌握潜在的风险,并且在面临风险时沉着应对,把握核心利益,本案为国内企业应对涉外法律事项提供了参考。
国内生效法律文书澳洲申请备案、执行项目
一、实施背景
2019年10月23日,某国资银行基于金融借款合同取得国内生效金钱债权民事调解书,但债务人在国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过在澳洲的几轮尽调,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张美萍律师团队发现了债务人在澳洲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为可通过承认与执行的方式,申请对债务人在澳洲财产的强制执行,实现跨境金钱债权追索。张美萍律师迅速组建了以国内律所牵头、国外律所合作的境内外律师服务团队,并聘请了澳洲当地大律师与中澳两地的多名专家学者补充团队力量。通过服务团队的努力,该案于2020年12月24日在澳洲新南威尔士州法院立案,通过十二次庭审,最终在2022年8月取得新州高院支持备案的Order&Judgement,直接确认了国内民事调解书在澳洲的执行力,支持了备案要求。
二、法律服务内容
(一)境内债权确权
2019年,中国某国有银行在某法院对某集团及某自然人等提起金融借款纠纷,此后各方在诉讼阶段达成和解,各被告同意连带偿还贷款本息人民币4000万余元,某法院就此出具了《民事调解书》。但此后,被告仅偿还了近200万元本息。因被告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法院终止了执行程序。末银行境内追索无果,面临重大经济损失,债务人心存侥幸,企图隐瞒财产状况,消极对待债务履行。
(二)海外资产调查
根据债权人提供的初步资产线索,中澳律师团队迅速行动,通过一切途径、方式、渠道对债务人在澳洲资产进行了多轮充分、有效的尽调,最终成功确认债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资产。海外资产的有效尽调,是推进并启动中国境内民事调解书在澳洲承认与执行的前提,避免客户时间、经济等成本的无效投入。
(三)中国民事调解书在澳洲的承认与执行
本案中国境内债权以具有强制执行力效力的的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然而,与此不同的是,澳洲法律体系下的调解 (即,mediation) 是庭外程序,调解员是双方共同指定的专业调解员;同时,与国内不同的是,调解程序由调解员主持而不是法官主持。而最终达成的调解协议是一种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合同(Contract)或Deed,但不是法院制作的司法文书。除非双方另行根据调解协议内容向法院申请 Consent Orders, 否则这类调解协议不具有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效力。
针对民事调解书在澳洲的承认与执行,在本案之前,是没有判例的。由于两国的法律体系不同,且没有司法互助条约,对国内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尤其是本案涉及的民事调解书无法依据条约或国际公约进行承认与执行。由于司法实践的习惯和文化不同,导致两国的法律实践对于“调解程序”的认知是大有不同的,得出的结论因而会产生重大的分歧。
经过全面的梳理研究,最终以张美萍律师团队为核心全面组建了国内律师、澳洲事务律师、大律师三方的服务团队,启动了在澳洲新州高院的诉讼程序。服务团队主要围绕着中国的民事调解书是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进行了核心举证以及抗辩,涉及法律专家证人出庭、对民事调解书相对应的司法文书翻译的准确性的翻译专家证人出庭、专家大律师开庭十二次,最终取得新州高院初步支持备案的Order&Judgement,确认中国民事调解书在澳洲法下法官理解为“Mediation Judgement”,直接确认了国内民事调解书的强制执行力。
三、服务成果
创造澳洲司法先例。本案在澳洲法系统上首次创建了澳洲法院可以备案并强制执行中国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的判例,成为了这一司法领域的里程碑式案例。
本案最终通过境内外律师的全面协同,使得新南威尔士州法官全面理解并接受了中国民事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观点。
此案创制的判例法为国内大量通过民事调解书获得司法债权的债权人,特别是金融机构,在澳洲追索、执行债务人转移并藏匿在澳洲的资产开辟了更为广阔的道路。
随着中国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战略的进一步实施、“一带一路”建设的不断深入,平等民商事主体之间的跨境交易和投资大量增加,国际民商事纠纷增多,在本国或者在外国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数量也有所增长。作为国际司法协助的主要内容,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对于增强各国法院判决的国际流动性,促进各国司法交流与合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澳之间没有司法互助条约,此次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高院承认中国民事调解书的判决效力,对我国未来在普通法系国家寻求判决的执行有着重大的意义。它是对我国民事调解制度效力的一种域外认定,提升了民事调解效力的国际流动性,在促进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司法交流和合作方面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本案并获“一带一路”争议解决案例表彰。
某A股上市公司与世界 500 强服装品牌对东南亚某国服装厂的跨境收购项目
一、实施背景
本项目系本所代表中国某A股纺织行业上市公司,联合某世界500强服装品牌方,以新加坡为签约及持股平台,共同收购东南亚某国制衣厂多数股权的跨境并购交易。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作为牵头法律顾问,为本次交易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二、法律服务内容
本案同时涉及中国法(境外投资核准/备案、上市公司信披、反垄断申报)、新加坡法(协议管辖、合资公司治理)及东南亚目标国法(劳工、土地、环保、原产地证合规)。本所统筹协调三地律师资源,建立统一的质量控制标准,确保多法域下交易文件逻辑自洽、风险闭环。
交易结构涉及A股上市公司、全球品牌方、目标公司创始股东三方博弈。本所主导起草股权收购协议及合资协议,重点攻克股东权利保护、与合资僵局破解、退出机制中的优先认购权与拖售权平衡。在历时六个月的多轮中英文谈判中,本所律师全程现场参与,实现客户股东权利与业务合作的双重诉求。
本案另一合规重点是在于是否触发中国经营者集中申报。由于目标公司在中国境内无直接销售,但其最终客户(全球品牌方)在华业务规模巨大,本所依据《反垄断法》及相关指南,对“境内营业额”的认定标准进行了穿透分析,认为应当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保障本次跨境投资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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